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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花莲台占用国有地 判应支付交通部54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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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控中广花莲台土地被长期占用兴讼,高院更一审判中广应支付交通部549万多元及利息。(记者杨国文摄)

交通部指控中广花莲台土地被长期占用兴讼,高院更一审判中广应支付交通部549万多元及利息。(记者杨国文摄)

中广公司花莲台被控占用3笔国有土地,应支付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共549万多元,台北地院认定属无权占有这些国有土地,判决中广应支付549万多元给交通部,全案上诉,高等法院审理认定,中广曾获行政院同意可合法使用这些土地,改判中广不必赔偿,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高院更一审今判决中广应支付交通部549万多元和利息。可上诉。

交通部提告主张,交通部管理的国有土地,即位于中广花莲台占用的花莲县花莲市民勤段3笔土地约2921坪,于1987年遭中广擅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而登记为所有权人,但此项登记违反国有财产法而无效,并经花莲高分院判决认定该土地为中华民国所有,并已涂销系争登记,回复登记为国有。

交通部指出,中广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乃无权占有该国有的3笔土地,受有新台币549万多元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请中广应返还。

中广否认占有这些土地,主张早年能取得这些土地,是1947年3月、4月的前国防最高委员会第225及227次常务会议,核准将这3笔土地作价转让给中广,因此与政府成立买卖契约,中广有权占有土地。

台北地院认定中广无权占有土地,判应赔偿交通部549万多元。中广不服,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指出,台湾放送协会所设各电台(包含本案的花莲台 ),在日本战败接收后,产权归属国有,因党国体制,中央政府将属于国有的台湾放送协会花莲台产业,以转帐方式拨予当送协会花莲台产业,以转帐方式拨予当时同属公务机关的中广事业处公用公营,中广事业处在光复初期因此取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限。

高院审理认为,中广于1984年检具登明书和登记声请书,请求交通部准许将这些土地的管理机关变更为中广,经交通部呈报行政院后,于1985年3月获准,可以认定行政院亦同意中广使用这些土地,在同意的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前,中广仍可继续合法使用这些土地,不因登记无效而变为无权占有。

高院认定,交通部于2015年12月29日登记为这些土地的管理者,在此之前并未终止同意中广使用这些土地,因此交通部请求中广应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1月 20日止支付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549万元,并无理由。全案上诉,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更一审审理。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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