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带同居人女儿开房间 男躲过强制性交罪但栽在「这档事」

2025-10-18 12:39来源:未知
苗栗县刘姓男子色欲薰心,以邀同居女友的17岁女儿「小花」(化名)出门「见世面」为由,3度带往汽车旅馆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情境照)

苗栗县刘姓男子色欲薰心,以邀同居女友的17岁女儿「小花」(化名)出门「见世面」为由,3度带往汽车旅馆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情境照)

苗栗县刘姓男子色欲薰心,以邀同居女友的17岁女儿「小花」(化名)出门「见世面」为由,3度带往汽车旅馆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因未违反小花意愿,刘男躲过强制性交罪,但3次开房间时,他却有未经小花同意,持手机偷拍小花裸体照片及影像的行为,被苗栗地院判处并应执行8年10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指出,刘男与小花的母亲为男女朋友,3人同住;刘男也知道小花于2022年时,是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高中生。但刘男于当年7月2日晚间,以邀小花出门「见世面」为由,带往汽车旅馆开房间,双方发生性行为。

刘男食髓知味,接续又于当年7月5日、22日晚间,再带小花前往汽车旅馆,并都发生性行为。之后,刘男行径东窗事发,被送法办。

法官审理,小花证述双方3次发生性行为,刘男并无违反她的意愿,再经调查案发后小花与刘男之通联、互动,两人甚为亲密,且小花无明显排斥与刘男联系或外出之迹象,与受性侵害后之被害人多数会产生排斥、厌恶、躲避加害人之常情有违;因此,法官认刘男强制性侵罪嫌不足,无罪。

但对于检警查得刘男手机中,有3次开房间时拍摄小花裸体等身体私密处之照片与影像,小花则证述部分有征得她同意,但大多都不知情、未经过她同意。

法官认刘男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中,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并审酌其为满足一己私欲,明知小花为其当时交往女朋友之未成年女儿,所为无视人伦常理,且犯后于审理时否认,也未对小花达成和解或道歉,犯后态度不佳;其三次犯行,犯罪时间、地点不同,犯意有别,应分论并罚,各处7年8个月、7年7个月、7年9个月,并应执行8年10个月。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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