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存款778元却欠银行82万 法院审酌「这3情况」裁定免责

2025-10-20 15:46来源:未知
北院表示,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债务人在清算程序终止或结束后,原则上应免除未清偿债务,除非符合条例第133条及第134条所列不予免责之情形。(记者刘咏韵摄)

北院表示,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债务人在清算程序终止或结束后,原则上应免除未清偿债务,除非符合条例第133条及第134条所列不予免责之情形。(记者刘咏韵摄)

蔡姓女子积欠各银行及其他无担保债务总额约82万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在清算程序终止或结束后,原则上可免除未清偿债务,而蔡女并无奢侈消费、隐匿财产或其他不利债权人行为,且裁定清算程序开始后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费后已无剩余,因此符合免责条件。

判决记载,蔡女因无法清偿债务,于2023年8月向北院声请清算,法院于去年3月间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并指定司法事务官进行清算。然而,蔡女名下仅有存款及股票共计778元,分配无实益,因此于今年4月裁定清算程序终止。

北院表示,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债务人在清算程序终止或结束后,原则上应免除未清偿债务,除非符合条例第133条及第134条所列不予免责之情形。经查,蔡女于裁定清算程序开始后至今的收入总计约7万9305元,扣除必要生活费17万元后已无余额,且无奢侈消费、隐匿财产或其他不利债权人的行为,亦未发生条例所列不免责事由。

此外,债权人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隐匿财产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审酌各项事证后,认定债务人符合免责条件,裁定其应予免责。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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