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BMW撞死人仅愿赔18万 这原因上诉判更重法官不给缓刑
台中朱姓女子前年开车撞死人,因仅愿赔18万,未与家属达成和解,上诉二审改判8月,不得易科罚金,也不予宣告缓刑。(记者陈建志摄)
台中朱姓女子(53岁),前年10月晚上开BMW自小客车行经清水区,因行经闪光黄灯路口超速,撞上未礼让干道车先行的赵男,造成赵男伤重不治,朱女一审虽坦承犯行,但未与赵男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判6月,可易科罚金,检察官认太轻上诉,二审法官认朱女有过失,却仅愿赔18万未与家属和解,认原审仅判6月确实过轻,改判有期徒刑8月,且不予宣告缓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朱姓女子2024年10月21日晚上6点多,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台中清水区民族路2段与镇政路交岔路口时,行经闪光黄灯号志路口未减速,却疏于注意超速行驶,刚好赵姓男子骑乘机车,沿镇政路往仁爱北路方向行驶,因未注意暂停让干线道车先行,两车碰撞,赵男倒地后,出现严重脑损伤并双侧硬脑膜下出血、多处骨折等伤害,经送医急救仍不治。
朱女在检察官调查时,矢口否认有何过失,辩称行经该交岔路口时,有减速刹车慢行,时速仅约30公里。不过检察官由朱女车上行车纪录器等资料发现,她开车行经该路口时,时速自64公里逐渐加速至70公里,未见减速,撞到赵男前,时速约67公里,已明显超过时速50公里的速限,依过失致死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朱女则坦承犯行,不过因未与赵男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判处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但不予宣告缓刑;检察官不服,认为未与被害人和解,且可易科罚金,判6月太轻上诉二审。
台中高分院审理时,认为朱女行经有闪光黄灯号志的路口,本应减速接近,竟未减速慢行犹超速行驶肇事,过失情节非轻。家属并质疑,朱女开BMW名车,提出中低收入户证明、身心障碍证明就要规避自己的责任,只想拿18万元和解,让人无法接受,法官斟酌朱女的过失责任、所生危害、犯后态度等,认原审仅量处有期徒刑6月,实为过轻,撤销改判有期徒刑8月,且不予宣告缓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