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冒充警察打人事件,处理结果极为卑劣

2026-06-13 19:42来源:未知
下面这个新闻:

山西运城冒充警察打人事件,处理结果极为卑劣

几点要说的:

一是,

这起事件的性质极为恶劣,17岁的高中生被殴打,并被辱骂已经去世的母亲,然后报警。

记住,被打,被骂后第一次报警了。

结果,报警不仅没有保护到自己,反而是打人的叫来24岁的社会青年,冒充警察将少年再一次骗出家门继续第二次殴打,而且还被羞辱下跪,叫爸爸!

孩子的父亲告知记者,孩子被打的满头是血,医院的诊断包括,闭合性脑颅损伤轻型,眼睛外伤,疑似鼻骨折。

但这样恶劣的行为,最终处理的结果是一个拘留12天,一个拘留7天。

二是,

这起事件的性质为何说是恶劣。

上面已经强调了,被害人第一次被打就已经报警。那么问题来了,我想知道的是在第一次被打报警后,警方是如何处理的?

人被打了,被辱骂去世的母亲,为何第一次没有被拘留?在上海也好,苏州也罢,这样的打人行为,调解不成功,基本拘留是板上钉钉的事,我还记得在上海某个商场外,盛气凌人的保安为难过路的务工人员,推电车,扬言要锁,人家那个娇弱的外地中年女性要走,他一把拉过来,打了一巴掌,像恶狗一样。围观的人看不过去报警,最终这个保安赔偿了一万多元,以后再也不咬人了!

那么,这个性质如此恶劣的打人,山西运城是如何处理的?

抛开第一次挨打,

第二次的性质显然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

冒充警察,将人给骗出来,这个胆子该有多大,而且依照我多年对法律的认知,仅仅冒充警察这一项就一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法定从重处罚。

而且你冒充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属于行为犯,再说白了只要谎称自己是警察、以办案、传唤、协助调查等理由骗被害人出门见面,哪怕没实施后续加害行为,冒充行为本身就可入刑,侵害公安机关公信力。

问题来了,如果这样仅仅是拘留,那么危害大了,如果这样的行为泛滥,毋庸置疑的一点是,以后警察办案将会失去基础的信任,公信力将丧失。

其次,医院的诊断,显然已经构成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刑事的,而非是拘留就可以解决的。

还有逼迫下跪,叫爸爸,这个行为也已经构成侮辱罪。

三项触犯刑法的犯罪事件,说实话我是不理解怎么给办成了治安案件?

即便其中有一名在校学生可以从轻处理,但第一次的报警已经给过机会,第二次的殴打,也代表着它们完全没有对法律基本的敬畏之心,毫无悔过之意,在刑法上是属于需要被从重处理的行为。

那么,这个拘留12天和7天是谁承办的?

三是,

我们这个卑劣的点,就是欺软怕硬。

这孩子为啥被欺负,殴打,原因是人家妈妈去世的早,而失去妈妈呵护的孩子在成长中本就不自信。

四川江油被打的孩子,妈妈是残疾人,再看一眼大多的被欺凌者,要么是没有父母,要么是从小就留守在家,父母常年在外地。

这种孩子本来应该是需要被呵护,被多关爱一点的,但现实是,ta们总被欺负。

而最可怕的是,弱者被欺负了,却往往并不被重视。

原因?

你是弱者啊,你弱,对你稍微不公平一点应该没大关系吧!

而这就是最卑劣的人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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