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男怒烧女友机车被判刑 1原因不得易科罚金

2025-11-15 13:26来源:未知
吵架吵输女友,冲动烧其机车,南投地院法官依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名,判刑6个月,但因该罪是本刑最重5年以上徒刑,不得易科罚金。(记者陈凤丽摄)

吵架吵输女友,冲动烧其机车,南投地院法官依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名,判刑6个月,但因该罪是本刑最重5年以上徒刑,不得易科罚金。(记者陈凤丽摄)

冲动闯大祸!南投县谢姓男子跟女友吵架,知道女友机车停在公共停车棚,点火烧女友机车,幸好医院保全组长灭火才未延烧。谢男后悔鲁莽之举,也获女友原谅,南投地院法官依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判刑6个月,但因该罪本刑重,不得易科罚金,可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

判决书指出,谢姓男子去年11月中旬中午11时许,因为跟女友吵架,怒火冲天失去理智,走到埔里基督教医院的民众机车停车场,拿打火机放火点燃张姓女友停在此的重型机车侧柱上方之塑胶壳即离去,该机车起火燃烧,机车置物箱前方塑胶壳、脚踏垫因而烧毁,如果继续烧下去,极有可能延烧该车旁之其他机车及树木。

幸好有民众发现通报急诊室林姓保全组长,林男持灭火器到场将火势扑灭,并报警处理,警察很快逮捕仍在现场的谢男。

谢男在检察官侦办期间和法官审理时,都坦承冲动失去理智烧女友机车,女友后来原谅他,两人继续交往且同住,谢男因触犯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本刑,法官认为该案有「情轻法重」之感,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判刑6个月。

判刑6个月以下大多可易科罚金,惟谢男所犯的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不得易科罚金,谢男可依刑法第41条第3项规定,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由检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许。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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