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反问警「人是不是你杀的」?法官以监视器画面模糊改判无罪
谢男在警询时被问「监视器里的人是不是你?」却回「人是不是你杀的」,法院认为他答非所问、不算自白犯罪,最终认定犯罪不能证明,撤销原简易庭判决改判无罪。(记者王捷摄)
谢姓男子在警方询窃车案时,反问警方「人是不是你杀的」?台南地院简易庭原依窃盗罪判5个月徒刑,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出,他答非所问不算自白犯罪,且监视器画面模糊无法辨识身分,最终依犯罪不能证明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检方指控,谢男连续犯下窃案,去年清晨在台南市区看到消防设备公司停在路旁的小货车,趁四下无人打开车门驾驶离开,将车停回住处附近。被害人发现后报警,警方依监视器追查,画面拍到一名打赤膊男子靠近车辆、开门驾驶离去。检方认为,虽影像模糊,但结合谢男在侦查中「我有印象偷过车」的自白,足以构成窃盗罪。
不过,谢男在警询及羁押讯问时均否认犯行,辩称画面里的人不是他,并说之前承认是怕被羁押,后又补充自己当时服用精神科药物、记忆不清。辩护人指出,谢男侦查时无律师陪同,自白过程缺乏保障,监视器画面拍摄距离远、光线不足,根本无法辨识出车主或窃嫌,显然不具补强效力。
法院勘验影像后指出,监视器虽拍到男子开车,但画面模糊、无法辨认脸部或体型,不能作为确认被告身分的依据。
当警方询问谢男「监视器录到的人是不是你本人?」时,他却回了一句「人是不是你杀的?」在警询阶段并未坦认犯行,也没有正面回应问题,与检方主张的「侦查中曾自白」不符。
合议庭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被告自白不得作为唯一有罪证据,要补强证据证明真实性,如果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应该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因此以「犯罪不能证明」判谢男无罪。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